2009年8月29日,消费者周女士坐在儿子驾驶的购买了才两天的上海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车后座出门办事。在行使过程中为了避让行人和车辆,周女士的儿子采取了急刹车,可车却没有停住。由于事发突然加上路面不平,后座上的周女士被重重地巅了一下,当即疼痛难忍、无法动弹。后经医院诊断是腰椎骨折,为此花去医药费仟余元并不得不在家卧床休养了一个多月。在与厂家交涉未果下,求助消保委。
接诉后,嘉定区消保委即与双方联系进行协调。
消费者称:出事后就把电动车送到该公司的维修部检查了,当时维修工说是电路有问题,才造成刹不住车的。自己也向无锡总厂咨询了,对方称任何一辆电动车只要用单刹把就应刹住,而并不像上海公司所称应双手同时用刹把才能刹住车。因此,消费者认为电动车的制动系统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公司给予退货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新日电动车公司则称:不是电动车质量问题造成的,消费者的驾驶技术和车辆超重等原因都有可能引起事故。在没有进行权威检测的前提下,公司出于同情同意退货及人道补偿。但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公司无法接受。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委指出:从消费者提供的录像可以看出电动车在采取制动以后确实还有走动的情况。因此,虽然只有权威的检测才能证明电动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作为一家全国知名企业也应以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感受。最终,在我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下,双方达成协议,电动车按发票价退货并由该公司补偿消费者医药费1300元。
虽然在我委的悉心调解下投诉得到圆满解决,但是通过此案也要提醒消费者:电动车的轻便、时尚确实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因电动车带人、超速行使、行使到机动车道上等现象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留下了惨痛教训。而国家规定电动车限载是出于对市民安全的考虑,载人如果超过了车的负荷量,会影响到车的制动性能,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如何,还是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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