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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加热被烫伤 消协调节获赔偿
时间:2010-05-15 17:47 来源: 点击:

一、案由

  2007年1月3日,消费者李颖在牡丹江市大福源超市购买婴儿食品亨氏金枪鱼泥罐头一瓶,单价7.60元。2007年1月10日,李颖在准备给六个月的孩子食用之前,按说明放到微波炉中加热几秒钟后,当李颖将罐头取在手中看加热温度时,罐头里的事物喷涌而出,立刻溅到李颖的脸上、身上和厨房的天棚上,脸部被轻微烫伤。消费者找到大福源客户服务部投诉,大福源工作人员说是消费者操作不当,与经营者无关。消费者不服气,于2007年1月15日到牡丹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 调解及结果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之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罐头外包装上有可以用微波炉加热的说明,但是没有时间和温度限制,更没有危险提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产品质量法》第27条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协会认为该产品属于有缺陷的商品,由于没有限制加热时间和加热温度,所以导致消费者李颖将食品罐头加热过量,引起爆炸受到伤害。经营者大福源超市应负责赔偿消费者李颖的损失,经过调解大福源超市赔偿李颖500元。
  
  三、维权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伤害的纠纷,经营者以消费者操作不当才引起烫伤,表示与经营者无关。表面上看商家是合理的,只有深入调查,仔细研究才能发现这类商品存在缺陷,消费者被烫伤是产品缺陷引起,商家对有缺陷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说明,也没有做出提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所以商家—大福源超市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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