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8年9月,陶先生到灵川县消委会投诉称:他到灵川某综合门诊部治疗打呼噜的毛病,病情却加重了。消委会调查发现:该门诊部于2007年7月和2008年6月,两次发布了治愈打呼噜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陶先生看了广告后前去就诊,花了1000元但未治愈。2008年6月,陶先生见该门诊部发布同样的广告,又去治疗,花了480元,可仍未见好,即要求门诊部退款。2008年8月7日,陶先生与该门诊部达成协议,门诊部退还陶先生600元。之后,陶先生家人抱怨其打呼噜比治疗前更响,陶某即有了上述投诉。灵川县消委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门诊部方面称:已与陶某就治疗效果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门诊部退还了600元给陶,并出示了陶的收据,所以此事不应该再议。陶某称退款属实,但自己受到的损害(物质及精神损失等)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因此要求追加赔偿。在消委会的多次调解下,2008年11月4日,陶先生获得了门诊部2000元的补偿费。
点评:
医疗服务难令人满意,一直都是消费者投诉的一个重要方面。白秋霖律师认为,本案中门诊部的辩解是混淆了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当消费者知道所接受的医疗服务使得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当然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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