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住酒店受伤,获赔3万元
时间:2010-05-15 17:47 来源: 点击:次
事件回放:
2008年4月,四川游客郑先生入住我市一家星级酒店,上楼时从楼梯上滚落,造成腰部创伤,需要手术。市消委会接到郑先生的投诉后,一方面妥善安置其生活,另一方面积极进行调解。调解中,酒店以楼梯墙面已有提醒标识为由,认为消费者的损伤是自己失误造成的,与酒店无关。但消委会到实地考察发现,酒店存在灯光反射使消费者看不清楼梯上的提醒标识的情况,根据酒店的服务承诺及有关法律法规,酒店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经调解,酒店最终一次性赔偿郑先生3万元。
点评:
事先提醒就能完全免责?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的免责声明时,该何去何从?白秋霖律师认为,本案酒店方在提供服务时未能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所以消费者依法有权向酒店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而受到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类似酒店方的经营者在设置提醒标识时,应考虑设置的位置或可能存在的环境干扰因素,保证提醒标识具备应有的显现性和实效性,提醒标识不仅要设立,而且要以消费者容易注意到的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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