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异议登记>
浅谈异议登记制度
时间:2010-05-18 15:07 来源: 点击:

  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异议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新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主”及房屋产权登记不实的现象,实践中认为房产登记与房产确权合二为一,只有颁发了房产证,确权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往往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异议登记制度,无疑为保护真正的物权所有人提供了法律支持。

  一、异议登记的含义

  异议登记,即真实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权利人权利的正确性有异议,从而请求登记机关将此异议进行登记的制度。异议登记制度出自于普鲁士法,德国、日本等国做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多有参考,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异议登记的主要效力,就是对抗现时登记权利的正确性,即中止不动产登记登记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以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真实的权利状态。可见,异议登记的主要价值,就是在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为真正的权利人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

  二、异议登记制度的法律构造

  (一)依《德国民法典》第899条之规定,异议登记可以因以下两种情况而提起:1、物权合意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2、登记人员错误登记或涂销的情形。《瑞士民法典》的规定与《德国民法典》之规定颇有相似之处,但是按《瑞士民法典》第765条第1款的规定,要在土地登记薄上登记,须在证明有处分权后为之,若处分权虽在实质上具备但其他形式上的条件尚不具备时,权利的取得人、受让人可为暂时登记。应该说,这一规定拓展了德国法中有关异议登记的原因的范围,更类似于预告登记。日本法中异议登记的原因很概括,按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3条的规定,异议登记的原因是“登记无效或被撤销”,这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但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异议登记原因的规定与日本极为相似。综合看来,各国在异议登记的原因上虽然有所差异,但大体可归纳成一点,即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

  (二)异议登记的程序

  按《德国民法典》第899条的规定,异议登记可以以假处分原因或者因土地登记薄的更正登记所涉及的权利人的同意为之。假处分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财产保全程序,与我国的诉讼保全程序类似。由此可见,德国法中异议登记的程序,一是在民事诉讼假处分中提出,当事人在具备假处分的条件时向受案法院提出,法院裁决认定后再由当事人请求登记机关为异议登记;另一途径是在登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异议申请人直接请求登记机关进行异议登记。我国物权法主要参考了不动产登记效力较为相似的德国程序。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