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登记与公示公信制度相伴而行,能更好地协调登记权利人、事实权利人及交易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缓和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对第三人保护的绝对性,弥补对真实权利人保护的漏洞。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不动产物权中表现为登记记载的状态与现实状况不符时,则登记有误。此时,事实权利人可以采取更正登记的方式彻底消除原来登记所具有的公信力,以更正后的登记确立新的公信力。然而,更正登记提出之时当事人双方往往对是否属于错误登记有争议,因而更正登记的最终实现通常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而在更正登记做出之前,在法律上有无对原权利人和与错误登记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保护的方法,正是异议登记制度所要考虑的问题。
2.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日益活跃,房产权属关系日趋复杂,公民财产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颁发的房产证错误、侵害其房屋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急需设置一种新的行政救济制度来解决行政行为与民事权利争议之间的矛盾。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类制假活动也日益增多,因房产是价值较大的财产,在种种欲望的驱使下,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婚姻证件,甚至雇佣他人充当相关当事人来骗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事件屡屡发生。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原有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管理职权发生相应变化,使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真实性得不到保证。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的审查职权和能力有限,审查环节中只能凭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作形式审查来确定是否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凭权属审查人员长期积累的经验可以发现一部分虚假书证和持假身份证件冒充房屋权利人来出售房屋或办理抵押的当事人,但不可能保证每一件虚假书证都能发现。
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对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加上登记发证有时限限制,颁证错误在所难免。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解决民事权利纠纷。因此,设立登记异议制度很有必要也非常及时。为此,无锡市的《办法》增加了异议登记。
- · 设立异议登记的必要性
- · 异议登记 揪出假冒的房主
- · 异议登记与财产保全关系的处理模
- ·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司法适用
- · 异议登记的特点
- · 论异议登记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