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 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10793元;
(二)采矿业:24165元;
(三)制造业:18421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2845元;
(五)建筑业:17793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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