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10-05-15 16:28 来源: 点击:次
四川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
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二、四川省上一年度【2008.5.1-2009.4.30】各项指数(数据来源川高法民一【2009】6号):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33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9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8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4725元。
三、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2633元/年×20年=2526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2633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2633元/年×5年=63165元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4121元/年×20年=8242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4121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4121元/年×5年=20605元
四、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4725元/年÷2=12362.50元
五、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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