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世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市政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市政办公室。
二、案情
2004年8月17日下午5时许,死者潘辉与同事戴传富、毛金雄、谭勇模四人下班后相约到千灯湖公园游泳,在游泳过程中潘辉不幸溺水身亡。另查,谭勇模当日被公安人员调查时反映:2005年8月17日下午5时许,我和工友戴传富、死者及一个不知道名字但在化工库的工友四人骑自行到千灯湖第四期那里游泳,我们去到后见到那里的湖水比较脏,本来不想下去游泳,但他们说要游泳,于是我也脱衣服跟着下水。我行出去湖边2-3米左右觉得水太深了,所以就不敢继续往前行。死者在前面继续往前行,当他行到离岸边5-6米的地方时,我看见死者沉下水,并高举一只手在晃动。由于我不会游泳,只能由其他两名工友合力抢救,但救不到死者。跟着,我就打电话报警,后来死者打捞上来已经死亡。毛金雄当日被公安人员调查时反映:2005年8月17日下午5时多,我和同事戴传富及一个姓谭的(具体名字不知道)以及死者四人从南海富迪汽车厂来桂城千灯湖游泳。我们下水后,我觉得水比较深约有3米,就没有游开去,在岸边游了约几分钟就上岸,去保管衣物。回头时看不见死者了,我和戴传富意识可能溺水,所以马上下水打捞。但什么也打捞不到,姓谭的打电话报警,后来死者打捞上来估计已经死了。戴传富当日被公安人员调查时反映:2005年8月17日下午5时,潘辉叫我和两工友谭勇模及另一名不知姓名的工友一起去千灯湖游泳。我们骑自行车到千灯湖靠近海八路位置后,便脱衣下水。我第一个下水并游到对岸坐着看他们游泳。潘辉好象是行走过来的,不像游泳,当看见潘辉到达离岸10米左右时,突然沉下去,只见他举起双手,头部已经沉下去,但很快双手也沉下去,我发现情况异常,立即对谭勇模等人大叫“阿模,潘辉不懂游泳,快去救他“。由于谭勇模不会游泳,只能我下水救潘辉,但救不到死者,后来打电话报警,死者打捞上来已经死亡。出事的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千灯湖公园内,千灯湖公园是由被告市政管理局投资兴建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免费对公众开放使用。千灯湖公园于2005年1月1日移交被告市政办公室负责管理。2004年6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尚美牌业设计制作部与佛山市南海区市政管理局公用事业科共同验收后出具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名称:公园标准牌制作安装工程;地点:南海区中轴线二期C区,三圣河;施工日期:同年6月16日,竣工日期:同年6月20日;验收时间:同年6月22日;验收范围:禁止通行牌4件,位于南海区中轴线二期C区;警示牌15件,其中5件位于南海区中轴线二期C区,9件位于千灯湖三圣河涵面,另1件位于长堤路河堤公园。同年9月15日又出具了《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名称:千灯湖公厕导向标志牌及中轴线C区、千灯湖警示牌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中轴线C区,千灯湖公园,施工日期:2004年7月28日,竣工日期同年8月12日,验收时间同年9月15日,验收范围:千灯湖公厕导向标志牌11件,中轴线C区,千灯湖景示牌共19件,另行修复原有警示牌4件,分别位于中轴线C区及海七路桥头。原告潘世明、周红梅分别是死者潘辉的父母,均是死者潘辉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