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志勇。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兴。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志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月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华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二、案情
2005年1月26日16时30分,黎华乐驾驶粤Y·H2036号小轿车从平洲夏北乡府往夏教市场方向行驶,当途经南海区平洲夏北大道33号门前路段时,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由彭扬(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彭扬受伤经送医院治疗,于同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现场道路的路面为混合路面,根据调查情况无法确定两肇事车辆在路面上的行驶位置及相碰撞位置,无法查证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该交通事故,即无法查证该交通事故的事实。
事故发生后,彭扬被送到佛山市南海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2月28日,住院34天,共花去医疗费26895.75元,出院诊断为:左肾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左锁骨骨折(粉碎性),双肺挫伤,左侧第2-11后肋骨折,左颞鼓膜下血肿,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建议出院后门诊,不适随诊,定期复查等。同年3月8日至3月17日彭扬因咳嗽、发热再次到南海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5996.19元,出院诊断为:支气管-右下肺炎,高血压病,鼻咽Ca放疗后并左侧面神经瘫,右鼓膜陈旧性穿孔,左锁骨陈旧性粉碎性骨折,左第2-11肋骨陈旧性骨折,左肾囊肿。同年4月13日至4月17日,彭扬因不能进食1个月到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2973.36元,西医诊断:鼻咽癌放疗后,肺部感染,左侧面神经麻痹(陈旧性)。因病情危重,彭扬于同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
陈敏仪是粤Y·H2036号小轿车的所有权人,该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参投了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肇事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04037783,车架:20040414625)的所有权人是彭志明。黎华乐、陈敏仪在诉前已支付了5000元。梁兴、彭志明、彭志勇、彭月洁分别是死者彭扬的配偶、长子、次子、女儿,均是彭扬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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