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称能洗16斤衣物的洗衣机塞进10斤物品就无法运转;药店药品标价和实际收款两个价,询问原因竟遭遇店员恶语相向,消费者当场被气晕;快递公司真大胆,竟然伪造收件人签名……2016年,这些投诉让不少消费者闹心。
14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无论是在何种消费中,都要擦亮眼睛,切莫掉进陷阱。
案例:
消费者预订4次婚宴仍被拒
2015年8月18日,李女士在某中心举办的婚博会上交了3800元预订款, 婚庆公司承诺任何一家酒店、任何一个时间都可以举办婚宴。李女士多次找到婚庆公司,先后要预订2016年5月1日、6月18日、8月28日、9月10日的婚宴,但无论是早场还是中场都没有预订上,于是要求婚庆公司退费。但婚庆公司负责人说是消费者违约,应扣全款的50%”。无奈,李女士于2016年8月11日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全额退款。
消协评析:
本案中,婚庆公司未履行事先承诺按李女士提出的要求预订婚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规定。因此,商家应按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
案例:
药品标价与收款价中“藏猫腻”
2016年5月,刘女士到某药房购买妇炎康片,药品标价为6元,但结账时收款7.90元,刘女士对此提出异议,要求药店将多收钱款退还,药店工作人员不予理睬,直接将药品标签撕掉,并恶语相向将老人气晕。经消协调解,药店将多收钱款返还给消费者,对刘女士赔礼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补偿费。
消协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未按药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同时,药店工作人员对刘女士恶语相向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此,药店将多收钱款返还给消费者,当场对刘女士赔礼道歉,并给予1000元的补偿费。
案例:
快递公司伪造签名
刘先生于2015年12月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商品,可一个多月后接到收件方电话,表示仍未收到商品,随即刘先生询问快递公司,快递公司表示已将商品送达,并出具了收件人的签名作为证据。刘先生看到签名后,发现字体歪歪扭扭,便立即与收件人联系,收件人看到签名后当场否认是本人签名,同时表示其未接到过快递公司的送件电话。至此,刘先生认为某快递公司伪造收件人签名,逃避丢失邮寄物品应承担的责任。
消协评析:
本案中的收件方未接到快递公司电话也未接到邮件,而快递公司却以有人签收推脱责任。代签代收邮件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有效的代理行为包括委托人事先委托和事后追认两种情形,也就是说事先没有经收件人同意而进行的代签代收,事后须经收件人追认才具有效力,否则由此造成收件人损失的,快递公司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刘先生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
洗衣机洗涤重量藏“猫腻”
2016年9月,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洗衣机,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能洗16斤的衣物,但在使用中李先生放入了10斤的被罩,洗衣机却无法转动。李先生找到售后询问此事,售后称就是这样的,不能洗过重的衣物,李先生不认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拒。于是,李先生投诉到消协。经消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李先生退货。
消协评析:
本案中,李先生购买洗衣机时,商家夸大商品的使用性能,未向李先生提供商品的相关真实信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因此,商家应该为消费者退货。
案例:
购物遭遇“碰瓷”
2016年11月23日,消费者在某商厦地下一层的“服饰批发城”购物,忽然一个商品滑落到地上,导购员以商品多处损毁为由,要求消费者为损坏的商品买单,价格为29元。消费者立即否认,强调该商品并非自己碰掉了,同时查看后发现该商品为促销品,标价为10元,更感觉商家有“碰瓷”嫌疑,但商家坚持让其花费29元进行购买,消费者拒绝。后被其工作人员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小时之久,保安员当众公开对消费者实施造谣侮辱。然后告知消费者可按照10元钱买单便可离去,消费者不想因此事耽误时间,便去款台交钱。交钱后,商家却不能提供交款凭证及商品,并口出脏话让其离去,而且威胁消费者,消费者感觉十分气愤,投诉到消协。
消协评析:
从本案看,商家无法证明是消费的原因,造成商品的损坏。但是,经双方协商,最后以十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按照《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给付相应的商品,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给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解决问题时,商家的工作人员侮辱消费者的人格,按照《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
交了车位款车位不见了
贾女士于2011年在某新建小区购买二期地下车位,但因种种原因未进行分配,2015年11月12日,接到物业公司短信通知,于两天后下午1点到物业二楼按购买车位的先后顺序选择车位。
2015年11月14日11点多,消费者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事情,意外得知其购买的车位区域已于当天上午全部选完。物业公司承认工作失误发错了短信,希望与其协商解决。因消费者的购买时间比较靠前,所以按购买时间顺序理应选到位置合理的车位,便要求安排个合适的位置,经商议,双方达成一致,在剩余的两个车位中选取了一个,但因漏雨需要维修,一年后方可使用,消费者表示可以接受。但次日物业公司反悔称这两个车位不能提供给消费者,理由是这两个车位是他们自己和领导留用的,要求消费者在其他业主选择后的剩余车位中进行选择。消费者认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完全失去诚信,自己已经做出让步,但对方的做法十分过分,并且违反了车位认购协议。气愤下投诉到消协,要求退款11万元,并赔偿4年的利息等经济损失两万元。
消协评析:
本案中购买车位者按照物业公司的通知,提前到达物业公司,得知车位选定工作已经完成,由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购车位者没能按照购车位的先后顺序选定车位,购车位者要求退回购车位款,并承担利息。双方签订的购买车位协议,应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中有此项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应该由出售者给予退款,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约定,车位出售者应该给予合理的解决,不能因为公司领导留用的车位,损害购买者的利益,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案例:
购物摔倒消费者获赔两万元
2016年10月8日,王女士投诉称她与丈夫2016年9月5日在某水产批发市场购买海产品,在市场一摊床前王女士滑倒,当时感觉腰部剧烈疼痛。王女士的丈夫将她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拍片确诊后为腰部尾骨骨裂需住院治疗。王女士及家属认为在她摔倒的地方满地污水及塑料袋等杂物,是导致摔倒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水产市场主办方及水产摊床承担赔偿住院期间的治疗费、护理费、人工费共3万元,可多次与市场主办方及水产摊床协商无果。经消协调解,市场主办方和摊床业主赔偿王女士治疗费用两万元。
消协评析:
本案中,水产市场及摊床明知地面有污水杂物,却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服务”。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责任方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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