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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时间:2010-05-20 17:50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9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有关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制造地、销售地、行为地和被告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是一次完成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也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二者并不一致。有时一个行为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连续实施的,损害后果非常广泛。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从开始实施直至实施终了的地区。在侵权行为中,行为的实施,有的是一次性完成的;有的是连续或继续完成的。从时间上看,侵权行为可以持续一定的期伺;从空间上看,侵权行为也会扩展到较大的地区。如果侵权行为扩展的地区涉及到几个行政辖区的,其侵权行为实施地就不止一个地区,从侵权行为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的地区,都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事实发生地。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可能是一个结果,也可能有几个结果。不论几个结果,如果发生在数个行政辖区中,这些地区就都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有时在同一个法院管辖区内,该案件就有此法院管辖。当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三者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内,三者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人身损害行为发生地法院、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院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以后(包括5月1日),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会给受害人带来完全不同的赔偿金额。利益攸关,不可不认真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 25、27、28、29条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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