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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
时间:2010-05-20 17:50 来源: 点击:

  摘要:近年来,网络著作侵权行为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而大量增加。基于网络自身的特殊性,对网络著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成为诉讼中的难点。本文根据民事诉讼中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及网络空间的特性,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及最新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作出分析和归纳。

  关键词:网络 著作权 侵权 地域管辖

  一、网络著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由此产生的与传统管辖原则的冲突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由于互联网资源共享的理念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冲突,涉网络诉讼中与侵权著作权相关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根据比较有代表性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地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 1999年的统计,受理的与互联网相关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就占全部网络案件的70%. 可见,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网上侵权行为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在涉网络的著作权纠纷中,案件的地域管辖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上述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这是由网络的特性决定的。

  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相互连接的IP网络的系统,是成千上万台计算机通过TCP/IP协议即时连接而成的。由于网络的使用,出现了与传统“物理空间”相对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概念,它是指基于Internet,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活动场所、又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网络上著作侵权纠纷的发生都与这个空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点:1、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性和客观性并存的电子空间。它本身是不可感知的(可为人感知的只是文字、图像、动画等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和声音通过音频设备的回放等);但是网络空间又是客观存在的,是由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等支持着的信息传输、交汇、衍生的空间。它是物理空间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又不同于物理空间。2、网络空间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限,呈现出全球一体化的自由状态。这是网络空间最基本的特点。同样,网络在一国之内也没有一个明确可知的具体边界。3、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决定了网络空间没有物理空间中普遍的管理、控制中心,也没有集中的绝对权力。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

  以上特点造成了互联网对传统管辖原则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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