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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让人难以理解
时间:2010-05-20 17:50 来源: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通过正义网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详见本报今日A16版)

  这个案件,今日在各大网站受关注新闻榜上,无可争议地排在第一位。在事件仍缺乏更多权威声音的时候,网民的反应,足见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

  就目前而言,网民留言和报纸评论的焦点,集中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否应该回避、他们抓捕记者的行为是否程序合法这两点上。

  对第一个问题,最高检的姿态,无疑是给出了答案。指定管辖,也就是说,杏花岭区检察院获得了授权。

  对第二个问题,应该承认,该院抓捕时出具了各种应有材料,单以程序合法来考量的话,他们的行为不存在疑问。

  不过,对第一个问题,“指定管辖”却并不妥当。从定义来看,“指定管辖”是指在相应主体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权。其前提是“发生争议”。

  在“李敏被刑拘”事件中,李敏被“连夜带走”,当地派出所询问相关情况时,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干警出示了最高检出具的相关文件。这证明,在她被拘捕前就已经存在指定管辖的事实。

  但很明显,在她与杏花岭区检察院之间,至少在她被刑拘前,应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管辖权争议的。既然不存在争议,那么指定管辖从何而来?

  当然,不排除今后产生管辖权争议的可能,但提前的指定管辖,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或许《法制晚报》的报道,能有一些寻味。该报的报道称,最高检新闻办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最高检对于案件的情况尚未全面了解清楚,也不清楚那份指定管辖的文件是怎么出台的,所以正在查询该文件出台的经过及背景。

  截至该报记者发稿时,最高检仍未就该文件的出处给出明确答复。但“最高检工作人员曾私下解释称,不排除该文件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同时该院的工作人员还表示,尚未发现有该份指定管辖文件的线索。

  奇怪的是,今天最高检直陈“系根据有关规定”,“指定管辖”。虽然这一说法明显语焉不详,但至少立场鲜明。我们不清楚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但相信每一位民众,都有知道真相的权利,也有需求。不然,一个难以理解的指定管辖,将牵出更多难以理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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