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谷区法院分别审理了两起起诉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在这两起案件中,西牛峪村民委员会村干部高保合以村委会名义分别向岳某和刘某借款47万元和60万元,借条均加盖村委会公章,后高保合因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西牛峪村委会认为借款属于高保合个人行为,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且均被其侵占,应由高保合归还借款。法院最终认定两名原告和村委会的借贷关系有效,判决西牛峪村委会归还欠款。
以村委会名义借款百万
原告岳某起诉称,2009年4月至7月间,时任被告村委会主任的高保合先后以村委会的名义向其借款47万元,承诺还款时再支付利息5万元。高保合称借款用于偿还村委会修建蓄水池、道路、自来水管道的工程款等用途。借条均加盖西牛峪村委会公章。
原告刘某则起诉称,2012年5月和8月,西牛峪村民委员会干部高保合先后两次向他借款共计60万元,约定于2012年9月前一次性还清。
岳某要求村委会返还借款47万元,刘某要求村委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
村干部已被判刑20年
针对两起诉讼,被告西牛峪村委会辩称,涉案借款行为属于时任村委会主任高保合的个人行为,村委会没有收到该笔款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被告的借款应当由村民决议决定,原告陈述的借款没有经过上述程序,借贷合同应当无效。原告的借款是实际借款人高保合个人名义所借,应由高保合返还。
据悉,2013年11月,高保合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同时继续追缴高保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万余元。在职务侵占罪部分,高保合以西牛峪村委会名义先后从他人处多次借款,并出具了加盖西牛峪村委会公章的借条。
法院判决村委会还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起案件中高保合分别向两名原告出具了盖有西牛峪村委会的公章及时任村干部高保合(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的借条。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原告与被告西牛峪村委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法院认为,西牛峪村委会从两村民处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提交的借条盖有西牛峪村委会的公章及时任村干部高保合的签字,能够证明原告与村委会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且根据高保合的犯罪行为,涉案借款均被认定为高保合的职务侵占行为,故涉案借款行为属于原告与西牛峪村委会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高保合侵占了西牛峪村委会的财产。
因此,最终判决被告平谷区大华山镇西牛峪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归还原告岳某借款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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