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勾结环保局长受贿30万双双获刑
时间:2009-01-08 17:41 来源: 点击:次
原巫溪县环保局局长刘明与该局临时驾驶员,利用局里建办公楼机会,收受建筑商贿赂30万。建筑商没有了利润,与局长发生矛盾,最后导致东窗事发。
驾驶员许诺给局长分钱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巫溪县环保局的临时驾驶员吕文平得知局里将修办公楼,就找到局长刘明,表示想承接办公楼的工程。刘明不同意吕本人承接。几天后,吕文平再次找到刘明,称可找有资质的单位来承建,挣钱后二人分了,刘明表示同意。
此后,刘明把吕文平介绍给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并请陈某在工程招投标方面给吕多指点。随后,吕文平与个体建筑商汪培顺及其子汪成认识。汪培顺的公司中标办公楼的建设。
此后,汪培顺另外找了几家建筑公司参与工程围标,又顺利中标。
收30万建筑商没了利润
2006年7月20日,巫溪县环保局在给汪培顺拨付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时,吕文平将其中的30万元以帮他人揽储为名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并随即将此事告知刘明。同年10月6日,刘明分两次从银行取出此款226905元,用于支付自己的商品房购房款。
但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因为发现接下的这项工程根本没有利润,汪培顺多次找到刘明要求解决,由此二人产生矛盾。为平息事态,吕文平于2008年10月18日紧急退还了汪培顺20万元。
但最终两人受贿一事还是东窗事发,此案经二中院审理认为,吕文平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刘明相勾结,共同利用刘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3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以受贿罪判处刘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吕文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二人违法所得3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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