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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房产老总受贿6万 反告办案人员黑状
时间:2007-03-09 08:52 来源: 点击:
    今视网讯 近年来,南昌大规模建设花园城市,带来了城市房地产事业的繁荣。但是,房地产产业领域里的犯罪行为也偶有发生。南昌国有企业荣昌公司的总经理白 某,近日因收受他人6万元贿赂丢了乌纱帽,元月30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5年。虽然这是一个小案件,但这个案子性质恶劣的是 白某动员强大关系网,到南昌市检察院、青山湖区检察院告办案人员的黑状,编造谎言对办案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

  案发

   2006年元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收到一份匿名检举材料。检举人在材料中称,南昌市荣昌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白某,在承包建筑工程中,有利用职务之便收 受他人贿赂行为。荣昌公司是南昌市青山湖区经贸委下属的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近年来,该公司经济效益如日中天,为青山湖区经贸委的龙头企业。而且时任荣昌 公司的总经理白某,是共产党员,时年38岁,是青山湖区“年轻有为的企业家”。白某到底有没有受贿行为?青山湖区检察院决定查个水落石出!

   鉴于白某有深厚的社会背景,考虑到办案难度和阻力一定很大,经青山湖区检察院领导研究,决定由办案经验丰富、突破能力强的青山湖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胡 正毅主办此案。胡正毅接受了这项任务后,首先对举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研究,当时,材料反映的情况非常笼统,对举报的受贿数量、受贿地点、行贿人、受 贿的次数及受贿的原因都没有作明确的交待,有些文字甚至自相矛盾。为了查清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又不打草惊蛇,2006年元月16日,胡正毅带着助手邓检 察官以“新建县检察院”的名义去了荣昌公司。

  办案人员对荣昌公司管理成员的分工情况,谁主管基建、是哪些包工头、承包了楼盘等情况进 行了侧面摸底。通过摸底了解到,荣昌公司当时正在开发“荣昌格林晴天”楼盘,工程是通过南昌市第六建筑公司统一中标,然后再由第六建筑公司分别承包给各包 工头来进行承建的。承包的形式是先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然后包工头自行垫资承建。当时楼盘正在建设中,工程款还没有结算,而且工程是由第六建筑公司中标再分 包给各包工头的,办案人员意识到白某受贿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侦查

  转眼 2006年春节快到了,按照南昌的风俗,春节期间包工头到公司经理家走访也是人之常情,是行贿受贿案的高发期。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胡正毅和邓检察官决定 采取“欲擒故纵”的办法,暂时将此案冷处理。2006年3月,春节刚过,胡正毅和邓检察官查阅了承接“荣昌格林晴天”楼盘的“建筑设计档案”。承接该楼盘 设计业务的单位是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南昌分公司,老板叫郭某。办案人员间接调查了郭某的基本情况,了解到郭某在“荣昌格林晴天”楼盘设计业务金额有一百多 万。同时,还了解到了在南昌承接设计业务的回扣比率等情况。

  然而,白某耳目众多,得知办案人员在暗中调查他,白某分别到南昌市检察 院、青山湖区检察院状告办案人员的黑状,并动员其关系网,编造谎言对胡正毅进行打击报复。与此同时,行贿人郭某也突然“失踪”,致使案件陷入僵局。然而, 在压力面前,办案人员连续7天马不停蹄地摸排,终于查清了郭某躲到了江西社科院某办公室里办公。3月的一天,办案人员神兵天降一般,突然将郭某传唤到检察 院接受调查。尽管郭某表面上态度比较硬,但神情比较慌乱。

  办案人员检查了郭某随身携带的皮包,掌握了平时与郭某联系比较密切的联系人 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中就有白某。办案人员马上以调查设计合同为由,与郭某一起回到了他的“秘密办公室”,对其进行搜查。果然,在郭某的抽屉里搜到了一张纸 条,纸条上白纸红字记录了几个人的名字和金额数字。其中白某的名字后面就有一个神秘的数字——50000!荣昌公司副经理邓某——3000。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就做郭某的思想工作,要求他就这两个神秘数字作出解释。郭某交待在2006年1月22日中午送了5万元给白某。郭某交待这5万元 他是用一个邮政快件的信封装好放在白某的小车上的座垫下的。郭某同时还交待,在承接“荣昌格林晴天”楼盘的设计业务前的2005年1月份,还送了白某1万 元现金。郭某交待,他送这笔钱给白某的目的就是希望白某在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南昌分公司承接“荣昌格林晴天”楼盘的设计业务时给予“关照”。为了证实郭某 交待的情况真实可靠性,侦查人员调取了两人当天的通话记录。

  破案

  案件有了重 大进展,办案人员立即对白某进行调查。然而,白某是一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高智商人物,他早年当过兵,到荣昌公司工作后,从一名普通职工,慢慢当上了办公 室主任、公司副经理,2004年3月任南昌市荣昌新苑公司总经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办案人员的多次调查中,他都矢口否认自己的受贿事实,拒不交待 其犯罪事实。与此同时,白某的家属还动用其强大的社会关系网,找人替白某说情,并对办案人员的侦查设置障碍。白某先关押在新建,为排除一切干扰,过了两 天,办案人员将他关押到德安。可是转押才两天,其家属又找到了,办案人员又将其转押到抚州。

  白某不承认,单凭郭某的口供和一张纸条, 还不能形成有力的证据锁链。办案人员经过分析得出一个结论,5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受贿人一般不会带在身上,也不能藏在家里,存在银行里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银行一般都装有监控设施,办案人员决定从银行方面调查取证,于是办案人员调查了白某在南昌各大银行的存款情况。

  果然,办案人员发 现,在2006年1月22日下午,白某在招商银行福州路支行,新开户存了5万块钱。对办案人员定案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办案人员意识到,如果能 查看到当日白某存款的录像带,那他就无法抵赖了。3月8日,办案人员迅速赶到招商银行福州路支行。经过查看1月22日的录像带,办案人员果然看见白某本人 存入5万元钱的全过程,而且他用来装钱的正是一个邮政快件信封。白某将5万元存入银行后,还将那个装钱的邮政快件信封撕了。

  录像带所反映的情景跟郭某的供述完全吻合,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锁链。于是,办案人员再次提审时,在强大的事实面前,白某才不得不招供了他先后两次受贿6万元的事实。

  判决

  2006年3月4日,白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3月17日经青山湖区检察院决定逮捕。6月22日,青山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向青山湖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利用担任荣昌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6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元月30日,青山湖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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