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金融产品的营销工作,提高金融产品特别是新产品、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加强银行的品牌建设,金融机构有时会利用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牌、宣传折页等各种媒体、媒介发布广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广告必须依法发布,同时应符合地方工商、城管、市容等行政机关的监管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
一、发布广告时应注意委托具备合法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我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后,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才有权经营或发布广告。否则,属于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或者是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会遭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因此,为有效防范风险,金融机构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要选聘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的广告公司,保证公司在存续期间、承责能力及信誉等方面的可靠性,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同时,对银行自行发布广告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做相应备案,或取得相应的临时性广告发布许可证。
二、注意发布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要求,并明确规定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不正当竞争等。金融机构在日常广告的发布中,注意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注意广告的用语、用词要尽量避免“最好”“唯一”等,不要夸大宣传,以免有不正当竞争或贬低其他竞争对手之嫌疑。同时,对外发布的广告内容,要注意不能超过本银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容,否则属于超范围经营,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注意广告宣传资料中采用图片的合法性
金融机构在发布广告的各种宣传资料中,经常会使用一些图片。对于银行自行提供的、拥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应明确约定使用范围的限制,避免广告公司擅自扩大使用,侵范银行的知识产权;对于广告公司自行设计、拍摄的图片,银行可在相关合同中约定该图片的版权归属银行所有;但对于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图片,一定要注意合理使用,避免侵范他人知识产权。应要求广告公司出具证明已获得第三人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并注意授权使用的时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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