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市场秩序、净化药品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力地保障了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了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然而,法律往往滞后于现实,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展开,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
其一,《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但事实上,药品虚假广告宣传愈演愈烈,并且从传统媒体向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媒体扩散,广告台词不乏煽动性,肆意夸大功能。如有些肝病药品广告宣称“30天彻底治愈乙肝病毒”,“60天大小三阳彻底转阴”。甚至一些根本不具备药品准入资格的保健品,却俨然以药品的名义宣传能治疗多少种疾病。
其二、《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法律实践当中,对于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并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工商部门查处时,既不能扣押物品,又不能冻结账户,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更是有恃无恐。另一方面,药品虚假广告获利空间相当大,但药品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方式,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作为准用法加以规范。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理与违法广告所产生的丰厚利润相比较,显得太轻微,远未触动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而且,目前对药品违法广告进行处罚的计算基数是实际广告费用,不少广告主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等伎俩,便能够减少打击范围。违法成本低,惩戒力度小,是造成药品虚假广告层出不穷、愈打愈犯的原因之一。
因此,笔者建议:
1、严密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药品管理法》、《广告法》中的一些措辞概括性太强,因而外延较为模糊,建议给出明确规定。目前,一些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了相关办法,规定对于暂停销售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还未形成一个长效机制,而且打击面较窄。通过明确药品违法广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全民公示,能够有力威慑不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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