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委托作广告
时间:2010-05-21 11:11 来源: 点击:次
8月24日,营山县工商局对该县某广告装潢劳务信息服务部擅自设计,制作医疗广告的不法行为,受到县工商局1000元的行政处罚。
营山县某医院口头委托某广告装潢劳务信息服务部,为其代理、设计、制作医疗广告。制作单位未查验《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就为该医院设计、制作了“营山县某医院,优质医院,诚信医院,经济医院”的医疗广告,并悬挂在县城白塔公路的上方。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将其查获。
制作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代理”之规定,营山县工商局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上述处罚。
- 上一篇:华晨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 下一篇:村民委员会委托制作广告合同案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