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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偷拍事件频发谁之过?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
时间:2020-05-30 22:5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男子安装针孔摄像设备偷拍他人私密视频600多人遭殃

    酒店偷拍事件频发谁之过

    ● 近年来,酒店偷拍事件频发,很多不法分子在酒店客房偷偷安装针孔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更有甚者还将视频传到网络上

    ● 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行业应该吸取教训,在酒店管理中将保障客人安全提升到重要地位,制定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并落实到行动上

    ●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窃听、窃照器材的,要采取严厉的打击制裁措施,做到即使有人想买,也无人敢卖,彻底堵住源头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了一起非法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自去年7月份起,男子陈某将网购的4套针孔摄像设备安装在4家酒店客房内,并利用App远程观看、录制和存储他人的私密视频,其中包含性爱视频40多段,涉案被害人达600多人。

    目前,相关设备已被拆除,陈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鼓楼区检察院对陈某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提起公诉。

    近年来,酒店偷拍事件频发,很多不法分子在酒店客房偷偷安装针孔摄像头偷窥他人隐私,更有甚者还将视频传到网络上。此类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性?酒店偷拍事件频发应当如何追责?《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酒店偷拍案件频发

    涉嫌违反多项法律

    事实上,酒店偷拍事件在各地多有发生。

    2019年11月,安徽男子杜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据了解,杜某自2017年起,就在网上购买器材,然后入住酒店日租房安装针孔摄像头,进行远程操控拍摄,拍下了大量住客的隐私画面。直到被警方抓获,他电脑中已存有500G相关视频和截图。

    2019年6月,郑州一市民入住郑州某酒店时发现,墙上电视机旁的五孔插座里藏有一个针孔摄像头。

    2019年1月,西安一市民入住某高校附近的快捷酒店后,在房间内的插座中发现针孔摄像头,镜头正对着床的位置,内有一个16G的存储卡,拆下来后发现该摄像头已录下近1200段视频。

    对此,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表示,公民入住酒店后的行为属于私生活的范围,若这些行为被偷拍偷录,不仅侵犯了公民自身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还可能会造成他们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不同程度的损害。如果受害者姓名被披露,或者相关视频流传到互联网上并被人认出来,会侵害受害者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视频流出如果引发社会议论,还将进一步侵犯受害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特别是受害者是女性的话,会对女性公民造成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严重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偷拍住店客人在私密场所的活动,既涉嫌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犯罪,也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都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负面影响上来看,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以及受害客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产生的一些财产损失。”

    张星水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嫌违反3项法律。首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个人信息所包含的主要是身份证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户籍所在地等,如果偷拍偷录的内容中涉及公民的这些信息并加以出售导致泄露,就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第三,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偷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如果嫌疑人偷录的视频中包括性爱视频,并且将其传播出去,可能还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监管力度亟须加大

    入住酒店却被偷拍,此类事件该如何追责?

    对此,张星水认为:“如果酒店客人向法院起诉,首先要追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客人也可以起诉酒店,如果自己的人身权特别是隐私权等权利确实因为此事受到侵害,存在事实证据,受害人可以向酒店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宾馆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其管理漏洞为嫌疑人提供了犯罪机会。”

    据张星水介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酒店方面并未采取措施使酒店客人的隐私权得到法律框架内应有的保障。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适用这一条款,其管理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住店客人的隐私权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星水说,虽然侵权行为并不是由酒店直接做出,但是侵权行为发生在酒店内部,为客人带来了隐私权损害、不必要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这就涉及民事赔偿责任。

    朱巍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有提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有责任保障入住酒店客人的安全。酒店在查房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发现安装的偷拍偷录设备,导致了后续事件的发生。由于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客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要求酒店赔偿。酒店不能以不知情为借口开脱,而应该履行彻底查房的责任。

    张星水建议,酒店应该从此类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在酒店管理中将保障客人安全提升到重要地位,制定更严格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等级监管,并落实到行动上,比如采取严格的安保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在保护客人隐私信息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比如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储户信息安全保护系统相关经验。此外,酒店应该积极排查外来人员,加强对那些既不是内部工作人员,也不是酒店客户的外来人员的审查力度,在装修、加工改造时也要注意安全检查,注意工程监理,防止他们利用酒店的管理空档安装犯罪道具,提前堵死犯罪路径。

    张新宝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一些措施,比如定期对酒店客房进行电子产品检查等。

    “任何一个行业都应该尊重自己行业的基本伦理,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酒店应当依法依规经营,积极保护客人的人格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张星水说。

    面对被偷拍偷录的风险,消费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不受侵害?

    张星水建议,消费者外出时应该具有安全意识,出远门时也应该注重细节,尽量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首先,要选择正规的酒店,避免选择非正规、管理混乱的酒店。其次,消费者入住酒店后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可以检查一下房间四角,筛查是否被安装了录音录像设备,尽力排查安全隐患。第三,消费者应该注意在酒店内的言谈举止,保持谨慎。

    朱巍指出,消费者入住酒店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进入房间后关灯、拉上窗帘,在黑暗环境中检查地面或墙面是否有亮点,如果有,就要排查是否有窃听、窃录设备存在;其次,观察房间的镜子是否为双面镜,可以用手指触碰镜面,如果发现倒影和手指之间没有空隙,就是双面镜,有可能威胁自身隐私安全。

    “目前,市面上已经出现了反监听监视的相关探测设备,可以屏蔽、发现监听信号,也可以取得一定保护效果。出门在外的消费者一定要有安全意识,入住酒店时尽量避免非正规的民宿,应以正规的大型酒店作为首选。”朱巍说。

  张新宝则认为,消费者在此类事件中是比较无辜和无助的,对于他们来说,自主采取措施预防此类事件难度较大。虽然消费者自身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但更多的还是应该依赖于加强对此类偷拍偷录设备的管理、酒店行业管理,为消费者创造一个私密安全的消费环境。

    “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隐私权的保障力度,加强对酒店等特殊行业的监管,防患于未然。”张星水说。

    窃听窃照器材泛滥

    建议加强源头治理

    酒店偷拍事件频发,离不开密拍密录、跟踪定位等窃听、窃照器材的泛滥。在插座、时钟、加湿器、无线充电器等常用物品中,都可能藏有针孔摄像头。

    “在互联网上,针孔摄像类设备的售卖目前其实处于灰色状态,还没有特别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张星水说。

    2019年9月份,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组织60多名警力赴深圳市龙岗区,对藏匿在当地一家工业园内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团伙进行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缴获窃听、窃照器材成品、半成品、生产工具及配件万余件,涉案金额40多万元。

    朱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类设备的交易需要资质,刑法中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人一般没有资质购买,即便根据非事实性侵权用途的基本原则,卖家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此类设备往往不以“窃听、窃照”设备的名义售卖,而是有内部“行规”,因此网购平台有必要采取措施下架相关电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就包括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但仅凭该法还不能根本杜绝这种类型的违法犯罪。”张星水说,立法的滞后性会导致执法上的局限,针对目前的情况而言,还需要加强立法。

    朱巍认为,目前我国对微型录音录像设备的交易管理存在一定问题。

    “已有的法律的确还存在空白。”朱巍说,2014年年底,公安部等三部门曾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国家安全法中虽然有类似规定,但主要与国家安全相关,民间的侵权案件也不适用,未来应该要有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相关罪名是否可以考虑延伸至生产、销售、非法使用、提供服务等各个领域,形成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张新宝认为,从交易环节进行管理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网络上的产品过于繁杂,因此最好从生产源头进行管控。

    张星水说:“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保障此类设备的技术秘密不外泄。从公安部门抓起,因为此类设备很多是由公安系统研制开发的,即使私人研发也需要借助国家相关保密安全单位的特殊技术来进行生产,因此涉及此类设备的公检法机构要遵循保密法,防止技术秘密泄露到民间或被不法分子获取。”

    其次,公安机关应该严控严打泄露技术秘密、技术装备的不法行为,防止技术被复制并用于非法交易和犯罪。如发现试图泄露秘密的内鬼,应坚决清除出专业保密队伍。

    第三,国家应立法严格规范此类设备的生产流程,使其只能用于保障国家利益的专业用途,不能肆意买卖、交易、传播甚至脱离国家的管控。国家安全保障法也应该加大力度,对这种特殊设备进行严格管控,防止流入到社会上危害民众。

    张星水认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此类特殊器具的自然人,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采取严厉的打击制裁措施,做到即使有人想买,也无人敢卖,彻底堵住源头。受害者还应该追究酒店的过失责任,标本兼治才能警示社会,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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