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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摊派税款
时间:2010-05-20 10:56 来源: 点击:

  政府网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意见。在扶持政策方面,意见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据悉,意见全文近6000字,共8个部分29条,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缓解困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水平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领导。

  意见指出,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是落实和完善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据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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