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表现形式
对农业税、屠宰税等按地亩、人头平均摊派税款。
●定性依据
1、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1996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6]110号《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要按实际收入实事求是地分配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征收中要做到正确执行政策,严格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没有收入的不征。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3、1996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6]140号《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摊派的方式向农民收取税款。不得代征向农民摊派的不合理的钱、物。
4、1998年3月12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1998]4号《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要坚决纠正收“过头税”的做法,严禁按人头、土地面积平均摊派税收。
●处理、处罚依据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原文
1、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税发[1996]110号《关于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1996]140号《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4、国发[1998]4号《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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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税、屠宰税等按地亩、人头平均摊派税款。
●定性依据
1、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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