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程序
时间:2010-05-20 10:33 来源: 点击: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实施检查之前,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本次税务检查开始的时间、检查涉及的内容,以及派出的检查人员等,并请被查对象准备齐全本次检查所需的财务资料,届时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
特殊案件,检查人员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查对象,但仍应在进场时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交被查对象。
二、税务检查人员进场时,应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查对象有权拒绝其检查。
三、《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包括实地检查、调账检查等在内的多种方法,同时,在《征管法》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各种检查方法的实施程序。比如调账检查:检查人员调取被查对象以前年度账册资料时,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应向被查对象送达《调取账册资料通知》,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填列《调取账册资料清单》;所调取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在调取和退回资料时,税务机关应与被查对象相互签收。特殊情况须调取被查对象当年的账册资料时,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所调取的资料应在三十天内完整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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