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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程序2
时间:2010-05-20 10:33 来源: 点击:

1、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3、检查取证。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务、财经法规的,必须逐笔取得证据。对举报或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中要作好《询问调查笔录》和《税务稽查底稿》,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
   4、检查调帐。在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必须核发《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册、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5、检查验证。税务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必须将检查的违法违纪事实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逐笔核对落实,并将《询问调查笔录》交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认可签名或盖章,在《税务稽查底稿》上加盖被查单位公章。
   经稽查后,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开具相应的缴款书,交被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签收,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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