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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权限
时间:2010-05-20 10:33 来源: 点击:

税务稽查具有如下权限:

(一)检查权

根据《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查证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只能检查单据,不能检查运输商品实物。

6、银行存款账户查询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查询存款账户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如我局公告栏内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公布近期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包括纳税人名称、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处理处罚结果及依据。

(二)税务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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