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年调整纳税申报期限
时间:2010-05-20 10:43 来源: 点击: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10日经温家宝总理签发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对营业税纳税申报期限做了新的规定。据此,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全省纳税申报期限并通告全省纳税人如下:
一、全省所有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种,凡是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二、上述纳税申报期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项措施执行后,我省纳税申报期和办税服务时间都相应延长,将会从一定程度上方便纳税人有更宽裕的时间申报纳税,减少因申报期限引起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税务行政处罚,更进一步地为纳税人设身处地地着想,有利于管理,又尽可能地方便了纳税人,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办税服务厅因申报期集中引起的工作压力。是我省地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拓宽纳税服务形式和内容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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