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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对象、申报期限及要求
时间:2010-05-20 10:43 来源: 点击:

  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在纳税期间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电子申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和证件: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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