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时间:2010-05-20 10:43 来源: 点击:次
春节期间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规定:2008年春节法定假日为2月6日一12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共7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将2008年2月份春节期间地方税收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4日;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其它地方税、费、基金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各位纳税人合理安排好相关工作,按时申报纳税,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恭祝广大纳税人春节快乐!
张家港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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