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期限内遇有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限依法须向后顺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规定,今年共有11天法定休假日,其中有7天在今年1月、4月、5月、10月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元旦1月1日~3日放假3天,其中1月1日新年为法定假日;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假日;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假日;国庆节10月1日~8日放假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假日,10月3日亦为法定休假日中秋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上述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依法须分别向后顺延3天~8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因此,上述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过去期满次月的10日内申报纳税,改为期满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那么,根据以上规定,今年1月、4月、5月、10月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天数怎么数?数法不同,结果就不一样。从网上查询得知,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确定今年上述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并不一样。如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国税征[2008]27号)规定,上述4个月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1月、4月、5月均为当月的20日,10月为该月的27日;而重庆市地税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规定,上述4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是1月19日、4月20日、5月18日、10月23日。顺延天数的数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加法,法定休假日后置,即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后加上休假日天数,后加的天数是工作日的天数,不包含其中的公休日天数。以元旦为例,在1月15日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后,加上1月16日、19日、20日3个工作日,1月20日即为今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采用本方法计算其他3个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4月20日、5月20日、10月27日。有人认为,1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应该是1月21日,而不是1月20日。理由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因此,先要按法定休假日天数向后顺延3日后,第4日(1月21日)才是当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其实不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是“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期满的最后一日须是法定休假日,由于1月20日不是法定休假日,所以纳税申报期限不需以“次日”为最后一日,按照数学逻辑推理反证法的原理不难说明,期满的“当日”就是最后一日,1月纳税申报期限应该是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