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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五种纳税申报期限 从每月1日起延长至15天
时间:2010-05-20 10:43 来源: 点击:

  记者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从现在开始,本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纳税申报期限,以及税收代征单位和扣缴义务人以一个月或一 个季度为纳税期的,纳税申报期限从各月1日起10天延长至15天。

  今年1月纳税征期除去元旦三天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再推延三天至1月18日。以后纳税申报遇到重大节日按假期天数顺延。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自今年起实施。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本市税收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其他劳务则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形十分普遍。消费税是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选择少量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鉴于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保持这三个税种相关政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国家重新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漏洞、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方面进行了改动。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将部分消费品,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调整了消费税税目税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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