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时间:2010-05-20 10:43 来源: 点击:次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征〔2008〕2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和消费税月(季)度申报期限由原来的10天改为15天,同时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报税期限也作相应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规定,2009年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2009年4月4日-6日清明放假3天,2009年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2009年10月1日-8日国庆、中秋放假8天,均需要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现将2009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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