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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09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调整
时间:2010-05-20 10:43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国税征收月份

  申报期入库期税种

  1月1-19日1-19日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9日1-19日申报缴纳2008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1-19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地税征收1月1-12日1-12日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9日1-19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1-19日1-19日申报缴纳2008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1-19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一、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延长到次月15日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由次月1-10日延长到15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勿忘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时间

  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2008年年为例,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含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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