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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房产商买2支枪被判缓刑遭疑
时间:2019-12-14 20:37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西安一房产商买两支枪被判缓刑遭质疑,律师:判决符合法律

    陕西西安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峰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被抓,后被取保候审,同案被告人的判决书中,显示他被另案处理。

    近日,王某峰昔日的合作伙伴张力(化名)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称,对比同案被告人的量刑,他认为王某峰被“判得轻了”。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判决书认定,王某峰明知是枪支而非法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王某峰为公安机关追捕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过有价值的线索,可酌情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对王某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判决王某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王某峰所涉案件同案犯,一审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的8人中,量刑最轻的崔某升为2年7个月。《判决书》显示,崔某升系李斌卖枪给王某军的介绍联络人(中间人)。崔某升被警方抓获后,协助警方抓捕王某军。法院认定崔某升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

    有律师认为,从判决书的理由看,判处王某峰缓刑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同案买卖枪支被告人均被判实刑

    王某峰的案子,要从2014年说起。当年,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破获一起以李斌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贩枪大案,涉案人员包括李斌、王某峰等有十多人。

    李斌等人被起诉后,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雁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00001号判决》),其中显示,法院认定,李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00001号判决》显示,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意不深。法院认为,我国法律禁止非法制造、买卖和持有枪支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治枪缉爆”整治活动,但被告人明知故犯,置国法于不顾,或是非法制造枪支、买卖枪支,或是非法持有枪支,威胁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性质严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该案中已被判刑15人中包括卖枪人、买枪人、藏枪人及中间人。

    其中,被告人阴某良从李斌处购买M1911式手枪1支、黑色冲锋枪1支,金属子弹106发,塑料子弹2包,消音器1个。法院认为,阴某良辩护人提出的,阴某良第二次购买的黑色冲锋枪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阴某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此外,《00001号判决》显示,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军从李斌处购买了以火药为发射能源的自制仿9mm手枪一支、金属子弹6发,受王某军所托,王某军的朋友杨某将枪支藏匿在自家衣柜中。法院认为,王某军在有立功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杨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另一名被告人刘建英从李斌处先后购买金色转轮手枪1支、M1911式手枪1支、钢珠枪1支、子弹24发、空爆弹6发、气罐4个、钢珠弹1盒、消音器一个。刘建英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为罪名定罪的8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轻的系崔某升,为2年7个月。《00001号判决》显示,崔某升系李斌卖枪给王某军的介绍联络人(中间人)。崔某升被警方抓获后,协助警方抓获了王某军。法院认定崔某升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

    《00001号判决》载明,王某峰以及受李斌委托加工枪支的史某跃、刘某国均被另案处理。

    法院:王某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澎湃新闻获取的由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刑初字第00987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00987号判决》)显示,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王某峰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逮捕,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00987号判决》载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李斌(已判决)先后两次在西安市高新区香格里拉酒店附近卖给王某峰枪支2支、金属子弹50余发。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王某峰抓获并从王某峰家中提取到其购买的金色转轮手枪1支、M1911式手枪1支、子弹51发。经鉴定,其中的M1911式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9mm手枪。

    《00987号判决》显示,法院认为,王某峰明知是枪支而非法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查,王某峰并非投案自首,故对辩护人辩称王某峰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证明,仅可以确定王某峰为公安机关追捕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过有价值的线索,认定重大立功的证据不足,故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称王某峰有重大立功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进行社区矫正,对王某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2015年12月22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00987号判决》,王某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张力质疑称,该起贩枪案中,为何只有王某峰一名买枪人另案处理;其他被告同样存在协助抓获同案犯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为何只有王某峰一人被判了缓刑?张力说:“崔某升只是一个中间人,也有立功情节,判了2年7个月。”

    律师:对王某峰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无不当

    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另案处理”的概念: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的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理。

    张铁雁认为,仅从两份判决书的内容上看,相关机关并未阐述对王某峰另案处理的理由与依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规定较为宽泛,其中第六项还规定其他另案处理的兜底条款。因此,在相关机关未提供另案处理依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判定其另案处理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张铁雁分析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若法院并未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一定行为,且按照规定定期向主管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其具有一定行动自由。

    张铁雁表示,能否判处缓刑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判缓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判处缓刑是没有问题的。一般来说,非法购买枪支的行为人之间的量刑应当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购买枪支的行为人确实应当按照其购买枪支的数量、持有行为是否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况来确定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并以此作为量刑主要的参考依据。

    张铁雁认为,法院判处王某峰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虽然法院并未认定王某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认定酌情从轻处罚,另王某峰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对王某峰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无不当。

    针对该案同案被告量刑差异的问题,张铁雁称,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同样的或者类似的法律关系差别性地适用法律,这个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原因,判例对之后案件,或者是同一案件分案处理相互之间,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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