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
时间:2010-05-21 18:04 来源: 点击:次
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
根据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的程序,调整兰州市2009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对现有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单独出让的地下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让金时,地下一层按评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照评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以下不再收取出让金。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容积率时,不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工业用地出让金可分年收
工业项目在《划拨用地目录》内的,可以划拨供地;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建设期内分年度收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政府直接批准供地;全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不改变原用途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土地资产有偿过户手续的,成交价款按不低于土地评估备案价的40%确定。
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以租赁方式处置的,首次租赁期限为5年,土地年租金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为3年;土地年租金以土地评估备案价为依据,运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测算后,按40%(含)的标准缴纳。对土地执法监察“百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用地,可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为用地企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可以限定年期;对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工业、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制度
实行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因原土地使用人的原因,致使出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宗地迟延的,出让方可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顺延出让期限、开工竣工期限等。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有偿供应的用地,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其付款期限可延期一年,不予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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