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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水烫伤女童 肇事者和雇主被判赔52万元
时间:2018-09-07 11:23 来源: 澎湃 点击:

  为图一时方便,直接将滚烫的熨烫蒸汽水从2楼窗户倒下,该行为造成1名当街玩耍的4岁女童九级伤残,泼水者及其雇主因此被法院判令全责赔偿52万余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6日从浙江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该起民事诉讼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泼水的窗帘店雇员及窗帘店店主,需承担此次事故的所有责任,共同赔付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共计52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永嘉县岩头镇4岁女童小花(化名)在街上玩耍,路过一窗帘店楼下时,恰逢窗帘店员工毛某将熨窗帘的蒸汽水从窗户倒下,小花头部和腿部被严重烫伤。事发后,小花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住院治疗29天后出院。经鉴定,小花因本次事故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毛某及其雇主金某支付给孩子家属7万余元,并去医院探望慰问,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下。

  此后,家属代表小花将涉事窗帘店老板金某和毛某诉至永嘉法院。庭审中,原告方称,烫伤不止给小花造成身体创伤,还带来了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孩子怕与人接触,不愿意出门,经诊断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

  被告方对事情发生经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方存在过错,现场道路较偏僻而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义务。同时,窗帘店老板金某认为该行为是毛某个人行为,非雇佣行为。

  审理过程中,因小花在医院医治急需医疗费,依原告方申请,法院裁定被告方先行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操作倾倒热液致使原告受伤,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地点之内,也未超出工作职责范围,故法院判决被告金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毛某在庭审中坚持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与被告金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案系从二楼倾倒热液致经过的小花受伤,超出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监护人不存在过错,被告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计算,原告方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共计52万余元,结合判决前赔付的17万余元,最终该院判决金某和毛某共同赔付剩余款项35万余元。

  永嘉法院经办法官6日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在雇佣劳动中,雇主一定要做好安全提示工作,避免发生侵害,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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