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遛狗不拴绳路人被吓摔成骨折 犬主被判赔4.8万元
时间:2018-08-27 13:28 来源: 成都晚报 点击:

  成都晚报8月27日报道,遛狗不拴绳,不但违反相关规定,而且可能给犬主带来官司。8月2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案例:犬主遛狗未拴绳,他人受惊吓摔倒致残,最终被判决赔偿48248元。

  案件:

  未拴绳狗狗吓着他人 致其腰椎骨折

  赵某某饲养了一条哈士奇,一天傍晚在小区旁的街道边遛狗,但未栓狗绳。恰逢同一小区的陈某某外出买菜,坐在街边石椅上理鞋,起身突然发现眼前有只哈士奇,受惊后摔倒在地无法站立。随后,赵某某将陈某某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陈某某系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疗,十天后陈某某出院并复诊五次,经鉴定为伤残十级。陈某某共花费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等共计7996.15元,赵某某支付了2009元。

  陈某某认为自己受伤是因受到赵某某饲养的哈士奇惊吓所致,赵某某应赔偿全部费用,而赵某某辩称自己饲养的哈士奇没有撕咬陈某某,也没有对陈某某进行狂吠,陈某某受伤与自己无关。后陈某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某告上法庭。

  审理:

  宠物造成他人受伤 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赵某某所养哈士奇与陈某某未直接接触,但综合现场视频以及陈某某陈述可以判定,赵某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未采取管理措施,外出未拴狗绳,致使犬只脱离控制,惊吓到陈某某致其倒地受伤,陈某某受伤与哈士奇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宠物犬未直接与陈某某有接触,其受到惊吓与其自身的精神状态和心理素质有一定关系,故法院判决,赵某某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某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248元,陈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提醒:

  遛狗拴绳 是对他人的尊重

  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家庭养宠物风潮的兴起,涉犬纷争也大幅增加,“遛狗不拴绳”则是其中最常见也最突出的一个问题。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仅是对犬主的约束和责任,也是共建和谐社区的需要。”法官介绍,根据相关研究表明,一条牵引绳能减少宠物犬30%的误食、40%的车祸、50%的丢失。“遛狗拴绳,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宠物犬负责任的做法。”该法官通过成都晚报提醒:希望犬主从遛狗拴绳这件小事做起,做文明养犬的守法公民。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1)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将犬只装入犬笼、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2)为犬只佩戴标志牌

  (3)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4)对犬只粪便及时清除

  (5)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6)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