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过户,刘女士以该房屋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后两人因关系恶化处于离婚诉讼中。王先生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日前审结该案,法院判决确认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5年父母为他购买海淀区房屋一套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他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因创业需要资金,且刘女士的身份可以获得银行低息贷款,他便与刘女士商议后,以套取银行低息贷款为目的,在2009年与刘女士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刘女士名下,并以刘女士名义、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取得了银行低息贷款80万元。
王先生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女士没有偿还贷款也没有支付购房款,办理过户的所有税费及贷款的各种费用均由王先生承担,同时房屋也一直实际由王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双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是为了获取银行低息贷款,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刘女士辩称,该房屋是王先生对她的赠与,并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过房产部门登记、纳税、过户。买卖过程中有王先生向其赠与房屋的成分和利用房屋贷款的客观要求,但当时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买卖房屋,不禁止利用买卖房屋贷款,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贷款80万元已经交给王先生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作为购房人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且王先生与刘女士均认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将诉争房屋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另一方面,现该房屋的房产证书由王先生的父母保管,该房屋由王先生及其父母占有使用,对此,刘女士作为房屋买受人没有能予以合理解释。
法院认定王先生与刘女士没有买卖诉争房屋的真实意思,二人所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王先生名下。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