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陈某某和肖某因同在广东某公司务工相识、相恋,在肖某怀孕后两人共同返乡。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为归还欠下的赌债,被告人陈某某在女友肖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肖某家中用肖某的手机微信分三次共转账25000元给自己,并删除了微信转账记录。
后经银行扣款短信“提示”,肖某发现银行卡上存款“不翼而飞”,经电话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她钱已通过微信平台转至同一账号,肖某在查找该账号无果后向派出所报案。
事发后,陈某某出于愧疚主动向肖某坦白转账事实,主动赔偿肖某经济损失25000元,取得了肖某的谅解,并于次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肖某共同生育一女。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肖某结婚,成为合法夫妻。
庭审现场
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与被害人肖某系同居男女关系,盗窃后与女方继续生活并未逃离,并且已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女,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明显小于其他一般盗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肖某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肖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陈某某与肖某系同居关系,但涉案的财物并非可随意取用其他价值较小的日用品,且双方财产并未形成共有的关系。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征得被害人肖某的同意且事后也未告知肖某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被害人肖某钱款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肖某对自己钱款的所有权,之后双方虽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夫妻关系,也应构成盗窃罪,不适用刑法中“对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该条中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应指案发时双方特定的血缘或姻亲关系,而非案发后双方形成的这种关系,不能进行扩大理解。但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样既符合法理,亦切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