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房东男子获刑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迟某伙同他人,以高价获取房屋租赁委托后再低价出租,在收取承租人租金后携款潜逃,以此诈骗31名房东共计43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迟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6年6月,迟某与石某(在逃)经商议,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高价从房东处租进房屋,再将房屋低价租出,收取承租人房屋租金后不向房东支付合同约定的后续钱款的方式骗取钱财。
迟某经过考察后,选择本市顺义区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区域。石某让迟某招聘租进、租出房屋的业务员,每招收一名业务员,迟某可得利1000元。后迟某又找到安某(在逃),让安某为其招聘业务员。安某作为迟某的下级,每招收一名业务员,公司给安某1000元。在迟某将工作地点租赁好后,石某、迟某、安某等人安排徐某等人及安某招来的林某等作为业务员,与多名房东签订租房屋合同,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以一定金额的月租金标准每三个月向房东缴纳一次租金,但合同又约定房主第一年预留出60日(或45日)作为工作期(公司无需向房主缴纳此期间的房租)。之后公司又与大量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以较低的租金租出,收取了承租人租金、押金及管理费。
经查,2016年6月至9月间,迟某等人在顺义区取得大量房屋的代理租赁权,并将其中多套房屋出租,骗取承租人张某等31人共计43万余元。此外,迟某还冒充房东女婿将通州区某房屋转租给王某后潜逃,骗取王某租金、押金共计2.2万元。
据迟某供述,其因生活窘迫,妻子预产期临近,想挣点钱回去,便与他人干起了中介违法活动。其通过高价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利用空窗期再低价以长时间转租给别人,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迟某系累犯和能够基本如实供述,最终,一审判处迟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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