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现场条件限制等,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真相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最终认定9辆曾在事发时间段路过现场的车辆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男子被碾身亡 路过车成被告
2016年1月26日晚上7时许,李某松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乡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车究竟是谁成谜。
案发后,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得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存在肇事嫌疑。黄某义为轻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随后,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9辆车担责 保险公司被判赔
海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证明书中查明了李某松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黄某义作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海丰县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故无法查清 推定因果关系
该案法官介绍,在本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由于无法查清案发现场,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法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并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参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其行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但是受害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天平也不会过分地倾斜。被指控的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从而证明自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