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学区房”交易是具有特定目的性的,卖“学区房”的房主使用入学指标将担责。新京报记者今日(1日)从三中院获悉该起典型案例,卖房人使用学区房指标被判双倍返还买房人定金共计66万余元。
据刘女士介绍,她花488.1万购买了王先生、张女士所有的一套学区房。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期限,并约定王先生、张女士需在2018年3月1日前将房屋内学区名额空出。如果出卖人逾期迁出户口,致使买受人无法实现购买学区房之目的,则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后刘女士按约定支付定金33.1万元。
但交订金后,刘女士发现王先生、张女士已使用了学区名额。于是,她将王先生、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定金33.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3.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就户口迁出和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且涉案房屋系学区房,王先生、张女士在明知教委出台了入学指标的相关规定后,仍在涉诉房屋内为自己的子女办理了入学登记手续,导致刘女士子女入学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刘女士有权依据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且应返还其已支付的定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33.1万元定金并支付33.1万元违约金。
三中院法官樊思迪进一步提醒,作为较为特殊的房屋,“学区房”的户口性质较为特殊,建议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向教育部门了解核实交易房屋的学籍使用情况及入学指标的相关政策,可依据相应学校的入学政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对应的学籍指标归买受人使用,也可保留部分尾款作为迁移户口的履约保证金以敦促出卖人及时户口迁移义务;同时建议出卖人注意迁移户口的履行时间,如果明知学区房的指标使用对买受人造成重要影响的,切勿占用,否则可能因“明知”和“恶意”而付出巨大的违约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