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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不知枪上膛射杀同事,终审改判15年
时间:2018-07-10 11:31 来源: 华商报 点击:

“你猜这把枪打不打得响”,酒后对同事脑袋比划着抬手一枪,没想到,枪响了!
之后,他伪造同事开枪自杀的现场后逃离,后在妻子规劝下投案自首。不服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他上诉称当时自己误以为手枪没装子弹,所以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日前,华商报记者从湖南省高院获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从无期到有期,有着抢劫、吸毒等前科的累犯持枪杀人,湖南省高院撤销枪案一审的部分量刑,其间有怎样的考量?
枪杀同事
一句玩笑后一声枪响
因为一把错放在外套口袋且子弹上膛的手枪,35岁湖南邵阳男子朱伟(化名)毁掉了自己的生活。
2011年2月,只有初中文化的朱伟因抢劫罪被判刑2年6个月,2013年2月刑满释放。他在监狱服刑期间结识了胡某。后来,两人都在湖南某国际物流城当保安。从狱友到同事,两人关系很要好。
2016年11月6日,朱伟和胡某一起吸食过毒品。当天,胡某借他的外套外出,归还衣服时将一支仿64式手枪遗忘在朱伟外套的口袋中。11月7日晚8时,朱伟携妻儿与胡某一起在公司餐厅吃了晚饭,喝了酒的朱伟一摸外套,发现了手枪,就想着将手枪还给胡某。当时,胡某正在同事曾某某的宿舍里喝茶。朱伟持手枪走进曾某某宿舍,近距离指着正在低头玩手机的胡某头部,半开玩笑地问胡某“这把烂枪能打响吗”,没想到“砰”的一声枪响了,朱伟傻眼了。
曾某某证实,他与胡某、朱伟的宿舍挨着。事发时,胡某坐在他对面玩手机,他低头烧茶的时候,突然听到朱伟进来说“你猜这把枪打不打得响”,接着枪就响了,胡某面部朝下趴倒在地,脑壳在流血。曾某某的妻子当时听到枪声也赶到房间,看到丈夫质问朱伟“你到底何滴了”,朱伟双手摊开,右手上拿着一把手枪,语无伦次、声音颤抖地说他不知道枪内子弹上了膛。她后来追问朱伟枪是哪来的,朱伟说是胡某从云南自己带回来的。
伪造现场
将枪放到被害人手上
枪案发生后,朱伟“急中生智”,制造胡某本人造成枪击身亡的假象。朱伟的妻子向警方证实,当时她听到枪声,跑到曾某某房门口,发现胡某倒地身亡,她急切地问右手拿枪的丈夫怎么回事,朱伟说“我不晓得这把枪里有子弹”。她立即从丈夫手上夺下枪,但朱伟又将枪抢回去放到胡某手上。
曾某某也向警方证实,胡某坐着时,枪口正好对着头部,胡某在枪响之前没有任何反应。之后,他和朱伟慌乱中都走出了房间,在他返回拿手机时,突然看到胡某右手上多了一把手枪,枪就放在手掌上,而不是握着。他随即给朱伟的哥哥朱某打电话,朱某要他打120和110报警。公安人员和救护车到现场时,急救医生说胡某已经死亡。
案发后,朱伟搭长途车准备外逃,妻子打电话苦苦相劝,最后他同意自首。2016年11月9日,朱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同年11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逮捕。
警方勘验和弹痕鉴定证实,死者胡某系被现场提取的仿64式手枪枪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这把7.62mm手枪弹,在击发前需要上膛。此外,警方尸检尿检检出麻古和冰毒成分,证实胡某和朱某在11月6日下午曾吸毒。11月8日,朱伟投案后即被行政处罚和强制戒毒。
积极赔偿
赔偿死者父亲22万求轻判
2017年11月3日,邵阳市中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中认定,朱伟朝胡某头部开枪,致其当场死亡。朱伟见状,将手枪放在胡某手掌上,制造胡某自己开枪的假象。
一审审理期间,胡某父亲与朱某达成谅解协议,朱某代朱伟赔偿胡某父亲22万元,当场一把付清,胡某的亲属对朱伟予以谅解,建议法庭对朱伟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朱伟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朱伟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在朱伟询问手枪能否击发时要朱伟开枪试下,致使朱伟误认为手枪没装子弹、不能击发。朱伟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从轻判处。
庭审
过失致人亡还是故意杀人?
2018年1月,湖南省高院立案,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上诉人朱伟对其枪杀胡某、伪造胡某自杀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朱伟持枪故意朝被害人胡某的头部射击,放任胡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朱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朱伟犯罪后逃跑,在被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朱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朱伟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从轻判处”的理由和意见,湖南省高院认为,根据朱伟的供述,应系胡某将手枪装弹上膛,胡某明知击发该枪会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在此情形下让朱伟朝自己试射,不符合逻辑经验和常理;身处案发现场的曾某某证明,胡某在枪响之前没有作任何反应。故朱伟所提胡某要朱伟开枪试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有悖常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朱伟系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击发枪支可能造成的伤亡后果,仍在无法确认涉案手枪不能正常击发的情况下朝胡某头部射击,放任胡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胡某中枪倒地后,朱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胡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急救措施,反而制造胡某本人开枪的假象。
综上,不能认定朱伟过失致胡某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朱伟刑事责任。鉴于朱伟系间接故意犯罪,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取得胡某亲属谅解,综合朱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较大幅度地从轻判处。故对朱伟及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2018年2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依照《刑法》第232条、第6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等相关规定,维持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朱伟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朱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律师说法】
故意杀人由无期改判有期 量刑准确吗?
7月7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本案进行了解读。
累犯从重
为何轻判量刑是准确的?
华商报:身为保安,开枪打死同事,又伪造同事开枪自杀,又是累犯,从无期改判有期徒刑,这样的轻判量刑是否准确?
刘晓恩:量刑的前提是定罪,以朱伟存在累犯情形和伪造开枪自杀现场为由,对此量刑产生怀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最终的量刑需要综合全案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综合因素,我认为湖南省高院的量刑是准确的。
首先,湖南省高院的量刑主要依据的是《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湖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伟有期徒刑15年是符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区间的。
其次,朱伟的累犯情形和伪造犯罪现场是否应当加重对朱伟的量刑?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朱伟2013年2月刑满释放,2016年11月涉嫌故意杀人,此行为符合累犯要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审理查明,朱伟的确存在伪造犯罪现场的情节,但是该情节在刑法上并非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朱伟虽因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因朱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伟15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瘾君子身份对量刑有影响吗?
华商报:从抢劫犯、瘾君子到持枪杀人,湖南省高院为何撤销枪案一审的部分量刑?
刘晓恩:从抢劫犯到杀人犯,是应以累犯从重处罚。但是朱伟瘾君子的身份并不会对故意杀人带来量刑上的影响。首先,个人自己吸毒并不是刑法追究的范围。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具体到本案,朱伟吸毒行为受到的是行政处罚,不会加重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综上,在本案中,只有累犯情形会对朱伟从重处罚的前提下,湖南省高院结合朱伟的自首情节和该案的实际情节对一审量刑进行了改判。
华商报:晚饭喝了一瓶老酒,朱伟酒后过失致人死亡,庭审中为何没有提及饮酒问题?这是否也是改判有期的一个考虑?
刘晓恩:首先,在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时,除了刑法上规定的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违法阻却事由,还应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朱伟喝酒并不是影响故意杀人的事由。
为何最后还是认定为故意杀人?
华商报:对于朱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朱伟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从轻判处”的理由和意见,您怎么看?
刘晓恩:我认为朱伟及其辩护人的理由和意见不成立。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过失杀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到本案,朱伟作为一个成年人,明显具有风险把控的能力,以及明知枪支的伤害力和危害性,但在玩耍过程中,近距离抵着胡某的头部,并且“半开玩笑地问胡某这把烂枪能否打响”,结果导致胡某死亡。在主观上,朱伟对于开枪打死胡某是持放任态度即间接故意,而非朱伟及其辩护人所说的因为过失导致胡某的死亡。
华商报:为何本案从头至尾都没追究死者胡某私藏枪支的责任?
刘晓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此,胡某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但因其已经死亡,就不再被追究私藏枪支的刑事法律责任。私藏枪支在《刑法》上被定名为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基于枪支的社会危险性作出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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