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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友擅自过户卖房中介审查不严也需担责
时间:2018-03-26 10:37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2009年,沈某向某建筑公司认购了一套房产公司以房抵债的拆迁安置房,沈某付清了全部房款,但因政策问题未能办理房产登记。2013年10月,沈某同居女友程某未经沈某同意,采取将拆迁安置房先办理初始登记到房屋中介丁某、尹某名下,再过户给买受人的方法,以52万元的价格出售。

  沈某得知后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房屋,法院认定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沈某的诉请。后沈某再次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程某、丁某、尹某,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无权处分人程某赔偿房屋所有权人沈某47万元,中介人丁某、尹某承担30%的补充责任。后丁某、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程某未经沈某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沈某有权请求按照房屋售价赔偿损失,因房屋售价中包含装修及家具电器的价值,沈某、程某均无法证明对该部分价值独自享有权益,故酌定扣除5万元。对于无权处分的房屋,如果房屋中介对房屋权利状态的审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协助无权处分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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