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家长发培训机构的老师打人的网帖,被培训机构以侵权为名起诉。新京报记者今日(3月2日)获悉,经北京市密云法院审理,张女士发帖内容虽然有主观评述,但却是讲述客观事实,驳回了培训机构的起诉。
据原告密云某培训机构诉称,自2013年5月开始,张女士之子小李接受密云某培训机构提供的中午托管、下午作业辅导、英语等课程培训的服务和学习。2017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李与辅导人员发生争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小李头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后由值班辅导人员向张女士支付约3万元补偿金,该事件至此已处理完毕。但张女士却进一步要求培训机构另行赔偿其5万元,培训机构认为小李受伤一事已经公安机关介入并调解处理完毕,其没有理由再要求培训机构赔偿,便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然而张女士分别在其微信朋友圈、原告组建的供学员家长与辅导老师沟通的微信群等网络渠道,公然发表文章,“以带有侮辱、诽谤色彩的词汇”,破坏培训机构多年来积累的良好声誉,导致部分不明真相的学生家长要求退还学费或到期后不再续费,给培训机构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将其诉至法院。转发该篇文章的某传媒公司未尽到信息来源及真实性的审查义务,也是被告之一。
案件审理中,张女士认为,其作为被打孩子的母亲,在网上发帖是如实反映事实,媒体也是如实报道,没有夸大,也没有歪曲,老师赔款主要是在对其行政处罚的谅解,与学校无关,学校任用无证的老师,本身就是错误的,事发之后也没有向其和孩子道歉和认错,另外,基于社会责任感,也有责任对事件进行披露。
传媒公司也认为涉案文章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张女士孩子在原告处被打伤的事实真实存在。原告在起诉状中对此事实也认可,文章所附当时的监控视频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也可以佐证上述事实,涉案文章中有关“暴力殴打学生两分钟”、“丧心病狂的暴揍”、“无良机构”等说法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总体上与客观事实并无出入,没有虚构捏造事实经过,因此并不构成对原告的诽谤、诋毁,原告的经济损失系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与传媒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张女士之子小李在原告培训场所内被其辅导人员打伤,张女士所发涉案网帖虽然使用了部分带有主观性的词语,但所述内容基本符合客观事实,并非凭空捏造,故张女士并不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权之行为,传媒公司所发内容亦没有脱离事实。
最终,判决驳回了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