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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蹦床受伤 法院判决家长担八成责
时间:2018-02-27 10:34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点击:

  儿童玩蹦床受伤 法院判决家长担八成责
  张先生带着儿子航航(化名)到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后航航不慎将胳膊摔伤。经鉴定,航航左肱骨外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先生于是将北京某游乐中心起诉到北京昌平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医疗费等15万余元。近日,昌平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28593.86元。
  男孩玩蹦床遭十级伤残
  2017年1月21日,张先生带着儿子航航来到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后因航航说胳膊疼,张先生便带着儿子离开了游乐中心。晚上7点,航航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后航航在某儿童医院做了手术。经鉴定,航航左肱骨外髁骨折,累及干骺端情况,伤残程度为十级。
  张先生称,在儿子航航手术后,便与游乐中心实际经营者进行联系,告知孩子受伤事宜,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张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2969.28元。
  被告游乐中心则辩称,原告确实在其店里玩耍过,但他们不认可是在店里面摔伤的,航航摔伤并非由于蹦床损坏等质量问题导致。蹦床的位置为监控死角,工作人员平时会通过监控或者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管理。
  法院判游乐中心担责两成
  庭审中,航航提交了与游乐中心工作人员的4次通话录音,录音显示游乐中心工作人员认可航航在其店内受伤的事实。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乐中心提供服务的对象是8岁以下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儿童在游乐设施内进行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和事故,游乐中心作为管理者,应当尽到巡视和监督的义务,而事发的蹦床恰处于监控死角处,导致游乐中心不能及时排除危险,所以难以认定其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昌平法院认为,航航事发时年仅5岁,为无行为能力人,张先生作为航航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当时张先生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赔偿航航各项损失共计28593.86元。
  法官:儿童游玩时家长应妥善看护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法官提示,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妥善看护,尤其是存在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尽到监护职责,切不可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要做好保障工作,认真排查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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