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高管休产假期间被开除公司被判赔偿13万余元
时间:2018-01-02 10:31 来源: 青年报 点击:次
怀孕休产假的期间竟然被公司以“违反纪律”为由给开除了,当事人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之后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这起孕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
陈婷原本是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政商务部经理,2015年的9月份,公司在其休产假期间突然间发出了人事任免通知,称为了让她安心生育,同时确保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免去她的经理职务。2015年10月产假开始,11月她就被公司通报开除了,理由是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犯公司财产”。
因为生孩子就丢掉了为之奋斗7年的工作,临走的时候还要背上违纪的污名,陈婷觉得很不甘心。她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先后提起仲裁申请、起诉,均被驳回。陈婷不服,又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据办案人员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被随意开除。但本案中,公司是以陈婷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绕开了“三期”保护。
一年工作日也不过两百多天,陈婷作为部门经理,一年中居然有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的时间都在旷工。但法院调查后发现,由于陈婷的工作性质特殊,需要经常外出,2013年就被上司批准免于打卡。法院还发现,旷工记录中包括清明节、中秋节等多个法定节假日。
法院认为,陈婷在此公司工作已有7年的时间,劳动关系解除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617.37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两倍,所以,陈婷一共可获赔13464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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