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石泉老太获征地补偿十余万拒绝分给亲孙女被起诉
本网讯(通讯员:郭健廖应明廖金楷)同住一个屋檐下,血脉相通亲孙女,可是在面对财产分配问题时,老人却不愿公平对待,甚至以儿子已去世孙女无权分配为由拒绝给付。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帮助下,依法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公开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周边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家住石泉县城关镇的刘大妈今年已经70多岁,原来和老伴育有两女一子,后来两个女儿相继外嫁,但都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刘大妈和老伴常年和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随着小孙女在2009年出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一份喜气祥和,周围邻里都觉得他们一家十分幸福。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刘大妈唯一的儿子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来老伴也病逝了,儿媳为了生活,只能带着孩子外出务工。
2015年下半年,因项目建设需要,刘大妈家的一块地被征用,共补偿征地款16万元余元,然而这笔钱却给这个家庭蒙上了不协调的阴影。儿媳知道这件事后,要求对这笔钱进行分配。可是刘大妈却认为这笔钱没有儿媳和孙女的份,因为在1984年土地承包到户时自己家里有五口人,分别是丈夫、儿女,现在儿子已经死亡,分配权益自然消失,儿媳婚后其承包地在原户籍地,不应该享有该土地补偿款。至于孙女,虽然和自己在统一户口上,但孙女只应享受其父亲的土地补偿款五分之一的继承权,但儿子在生病期间的部分债务自己已经用征地款偿还,故而孙女不应当再进行分配。
刘大妈的儿媳觉得婆婆这种说法不靠谱,于是来到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进行咨询,并扬言如果婆婆不给自己和女儿分钱,她就要强行占用房产。148法律服务工作者耐心听取了她的诉说后,立即对她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帮她理清法律关系,并告诫她冲动过后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经过认真的分析,148法律服务所认为应该引导其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2017年10月,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148法律服务所指派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诉讼代理人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进行了辩论,对刘大妈儿媳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的相关证据无异议。但针对刘大妈拒绝给亲孙女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却提出了辩论意见。
148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该规定,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刘大妈孙女虽然出生后村组未给其划分承包地,但是她和刘大妈属于同一承包单元,刘大妈户头上的承包地理应有她的份额,故而刘大妈孙女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双方的陈述,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刘大妈在十日内给付亲孙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