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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被家暴要求离婚被驳:证言不足以证明
时间:2017-02-28 09:08 来源: 北青网 点击: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至今将满一周年。昨日,房山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婚姻家庭类涉家暴案件进行总结梳理,法官发现,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提出遭到家暴的人多,能提交相关证据的人却很少,人身伤害型和精神暴力型案件为主要暴力类型。
  男子称遭家暴提出离婚被驳
  王某与刘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继而相恋结婚。婚后刘某怀孕并生下孩子,但因为带孩子的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争吵中发生肢体冲突也成了常有的事,但吃亏的却不是女方刘某而是男方王某。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称刘某经常打骂自己,而且也申请了邻居出庭,但他并没有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只是提出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刘某则表示她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因为孩子还小且对丈夫王某仍有感情不想离婚。她认为证人与丈夫私交很好,证言不足以证明家暴事实。经法院核实,王某证人确实与其父母为多年好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诉讼。
  离婚后再遭暴力可向警方报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负责人付玉琳告诉北青报记者,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人身权益。一般而言,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受害人往往还会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生效后,双方既不是家庭成员关系,也不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此时如果再次遭遇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就不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因为已经超出了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 ,这就出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真空”。受害人往往囿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思维,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建议受害人果断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和救济,惩治施暴人。
  家暴次数与认定没有直接关系
  此外,不少当事人认为家庭暴力次数越多,就越容易认定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次数只有一次,就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对此,付玉琳说,如果有证据证明遭遇了家庭暴力,那么法院也倾向于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如果当事人遭遇了多次家庭暴力,但没有一次能够有证据证明,那么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是很困难的。
  据房山法院法官介绍,反家暴法出台后,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多数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法院曾经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案件当中约有40%以上的受害人曾经报警,但向其他机构寻求救济的仅有不到10%。
  对此,法官认为,在遭到家暴后,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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