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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电饭锅也要有“柴火” 法院:违背常理
时间:2016-11-15 09:34 来源: 广州日报 点击:

    广州日报肇庆讯 (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黎英、梁月婷)京东商城在肇庆惹了一场官司,一位顾客在使用其平台所销售的美的电饭煲煮饭时未见“柴火”出现。近日,封开县法院审结了该宗购物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
    效果和卖家描述不符
    今年4月,封开的麦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个价格为299元的电饭煲。麦先生收到电饭煲后,认为该电饭煲并非像网页宣传描述的“一键柴火饭技术”、“健康原生态工艺柴火饭最香”那样高端,也从未见到有“柴火”出现。于是便要求东莞京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和京东商城网络购物平台的运营者北京京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赔偿其货款三倍的损失并赔礼道歉,但遭到拒绝。
    为此,麦先生将两者诉至封开县法院。麦先生认为两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两被告使用最高级用语“柴火饭最香”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被告:
    宣传有依据不构成欺诈
    被告东莞京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商品供应商拥有合法的主体资质,而且涉案商品是质量合格产品,也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第二,涉案商品的宣传未能满足欺诈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宣传网页上明确说明了商品的型号、容量、内胆材质、加热方式及他其各项参数等商品的详细信息;第三,柴火饭宣传是有相应支撑技术的,不足以对原告造成误导,即使在宣传用语上存在一定瑕疵,也不构成欺诈。
    法院:
    广告未足以误导消费者
    封开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东莞京东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对原告麦先生的民事欺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东莞京东某贸易有限公司已在商品网页上详细介绍了商品的型号、容量、材质、性能及其他参数等信息,并不存在虚构或隐瞒信息的情形。
    至于柴火饭是不是“最香”,纯粹是一种主观感受,并没有统一标准,不能因为主观感受认定被告的宣传存在欺诈行为。
    即使被告广告语的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所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原告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另外,“柴火饭最香”中使用的“最香”用语并非是针对案涉产品本身,东莞京东某贸易有限公司或案涉产品的生产者也未宣称只有他们才有柴火饭技术,该广告语并不具有唯一指向。在被告已将案涉产品的规格参数信息详细介绍的情况下,仅因案涉广告语并不足以对普通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产生重大误导,并且原告要求在使用电饭煲过程中要有“柴火”出现,也违背生活常理。故原告基于两被告使用绝对化的广告语对其造成欺诈而要求退货和三倍赔偿以及向其书面道歉的诉请,理据不充分。
    综上,封开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麦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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